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期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6:01交警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调停有期限吗?
【交通事端律师回答】
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调停权及期限问题。
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4条、第95条的规则回答如下:
榜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端损害补偿的调停权是以事端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恳求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停,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停权即损失。
第二,调停恳求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确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原因剖析】
交通事端发作后,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寄希望于交通事端承办民警的补偿调停。确实,调停是交通事端当事人自愿处置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公正的调停也是最廉价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法。在2的4年5月1日《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前,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为主,非经两次调停并出具《交通事端调停完结书》事端当事人不能到法院申述。所以就损害补偿问题而言,交通差人一边确定职责,一边掌管调停;既当差人又当法官。
2004年5月1日《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端损害补偿强制调停权被回收,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之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端补偿调停有必要是事端当事人自愿并书面恳求,假如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停。而且调停有必要是在职责确定做出后两边无贰言的前提下才干开端。不然假如发作如下这些状况则调停停止:一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当事人在调停恳求中对查验、判定或许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停;三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停或许调停过程中抛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结调停,奉告事端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法律根据】
1.《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九十四条榜首款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端确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