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9:32摘 要:论述了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首要法令依据,并对现行立法作了较为深化、体系地剖析。针对其缺乏,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责任 准则完善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首要法令依据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首要法令依据涣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也与之密切相关。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准则规则。其间第124条规则:“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则,污染环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则:“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许形成别人危害的,不承当民事责任。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第134条规则:“承当民事责任的方法首要有;⑴中止危害;⑵扫除阻碍;⑶消除风险;⑷返还产业;⑸恢复原状;⑹修补、重作、替换;⑺补偿损失;⑻付出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当民事责任的方法,能够独自适用,也能够兼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风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则、第130条关于一起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联系的规则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令标准适当丰厚。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则:“形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扫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到危害的单位或许个人补偿损失。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的胶葛,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按照法令规则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分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彻底因为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纳合理办法,依然不能防止形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当责任”;1982年经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则:“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者,应当扫除危害,并补偿损失;彻底因为第三者的成心或许过错,形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由第三者扫除危害,并承当补偿责任。对损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形成重大损失的,由按照本法规则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危害补偿要求”;第92条规则:“彻底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经过及时采纳合理办法,依然不能防止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危害的,形成污染危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当责任:⑴战役;⑵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⑶担任灯塔或许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履行责任时的忽略,或许其他过错行为”。此外,1984年经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经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经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经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类似的规则。只不过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成心或过错、及受害者本身的责任所引起水污染危害的免责事由,然后两者没有规则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