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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兴诉宋某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2:30
【案情简介】
原告:虞某兴
被告:宋某成
1997年12月17日,虞某永向国家专利局恳求草莓瓜子包装袋外观规划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8月22日给虞某永颁发了包装袋外观规划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7331609.8。外观规划名称为:包装袋。其相片的主视图为:在赤色的长方形方框里有一通明的“口”形状,此通明形状的上部有“草莓瓜子”四个字样,“草莓”二字由左至右呈300角摆放,其下部为一颗赤色草莓的图画,在赤色方框的非通明部分左上有“正宗”二字(隶书)。其外观规划的扼要阐明为:“(1)要求维护颜色;(2)省掉其他视图;(3)主视图中,黑色框线与赤色空心方框间的部分为通明部分,赤色空心方框的中心空心部分,也是通明部分;(4)后视图中,除赤色方框线及已被划线删去的文字之外,其余部分均为通明部分。”1999年7月20日虞某永与虞某兴签定外观规划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约好虞某永答应虞某兴在西北五省及西藏独占施行该外观规划专利,并约好专利答应费用为3万元,合同有效期自1999年7月20日至2004年7月15日止等条款。合同签定后,虞某兴即将该外观规划专利施行,用于其与其别人合伙的格尔木虞氏瓜子加工点出产的草莓瓜子上。2001年5月,虞某兴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场上发现运用该外观规划专利包装袋出售的产品,遂向拉萨市工商局告发,拉萨市工商局查询后承认该产品系宋某成为业主的西安市雁塔区三江炒货厂出产,并查封了部分产品。侵权产品外包装袋上,“草莓瓜子”字样与专利外观规划的这四个字比较,侵权产品的“草莓瓜子”四个字呈“一”摆放,弧形视点较小,专利外观规划的“草莓”二字呈30。角摆放,而“瓜子”二字是正常摆放,其余部分,不管从形状、图画、或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结合方面,侵权产品的外观规划均与专利外观规划极相近似。原告虞某兴遂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宋某成中止侵权,补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
被告宋某成辩称,原告虞某兴取得外观规划专利,被告并不知晓,被告亦于2001年8月8日恳求了外观规划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已受理;原告虞某兴并非专利权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是1997年8月建立的个别企业,自1997年10月即开端出产,并运用现用的外包装袋。按照专利法第62条之规定,“在专利恳求日前现已制作相同产品,运用相同办法或许现已作好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不视为侵权,恳求判令驳回原告之诉讼恳求。一审庭审中,经当庭将宋某成运用的津宝牌草莓瓜子包装袋与虞某兴享有外观专利施行权的草莓瓜子包装袋外观规划专利图片及阐明比对,宋某成的外观规划在首要规划部分上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规划根本相同,全体上归于近似。宋某成庭审中供给了2001年8月8日其向专利局恳求外观规划的主视图及受理通知书,但未获专利证书。宋某成称其自1997年10月即开端出产并运用该外包装产品,未供给相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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