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在注射疫苗后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8:56
假如由于医院作业人员的成心或许差错,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是需求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需求依据受害人的丢失状况予以补偿。那么,婴儿在打针疫苗后逝世,医院是否应该担责?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原告刘文武、孔有容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孔小光,孔小光于2011年9月30日出世,同日接种乙肝疫苗,被告那坡县坡乡卫生院是那坡县卫生局指定的疫苗接种单位,其聘任的赵志强和文家芮无医生执业证或执业医生助理证,但这两位作业人员经那坡县卫生局训练并考试合格,颁布防备接种资格证书和防备接种上岗证。乙肝疫苗属国家规划第一类疫苗。
2011年11月9日下午,原告带着一个多月大的孔小光到被告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被告未作奉告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及注意事项,也未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忌讳记载,便为孔小光接种了疫苗。2011年11月11日约清晨4时,孔小光逝世,同日约7时原告把孔小光的尸身掩埋。据查,给孔小光接种的疫苗有效期为2013年3月7日,全县2011年共用9926支,坡荷乡卫生院用485支,2011年11月9日坡荷运用同一批号乙肝疫苗为5名儿童接种,均无不良反响。
2011年11月11日10时,原告的亲属孔庆文向坡荷派出所报案,同日正午,县疾病防备控制中心到坡荷查询。12日,市、县查询组到坡荷进行了查询。在查询过程中查询组依据原告的陈说剖析以为孔小光的逝世不是接种乙肝疫苗形成,原告及其亲属对查询组的剖析定论不认同,查询组提出进行尸检,原告的亲属孔庭真与查询组进行洽谈,赞同进行尸身解剖,并联络原告,但一向未找到原告,无法进行尸身查验。
[法令解读]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那坡县坡荷乡卫生院是依法建立的卫生医疗机构,是那坡县卫生局指定的疫苗接种单位,具有防备接种的相应资质,对此两边均无贰言。两边争议的是被告的作业人员赵志强和文家芮是否有相应资质,防备接种也是治疗活动,依据国务院的《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接种单位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具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安排的防备接种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的执业医生、执业助理医生、护理或村庄医生。被告聘任的赵志强和文家芮虽无医生执业证,但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训练并考试合格,颁布防备接种上岗证书,因而赵志强和文家芮从事接种疫苗作业不属无证行医。原告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推定被告有差错的建议不能建立。
两边对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的免疫程序、疫苗运用辅导准则和接种计划无贰言,但对被告是否奉告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及注意事项以及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忌讳存有争议,对被告是否实行奉告和问询职责的举证职责在被告方,现被告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被告已实行了奉告和问询职责,因而,被告对此有差错。
孔小光是因疫苗接种反常反响致死,仍是因被告的作业人员违背防备接种作业标准、疫苗免疫程序、疫苗运用辅导准则和接种计划致死,或是其他原因致死,现已无法确认,原告在查询组要求进行尸检时不合作,导致无法进行尸身查验,形成无法确认孔小光的逝世原因,依据《医疗事故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应对无法断定孔小光死因承当职责,原告有职责供给尸身以便进行尸检,但原告未供给尸身,导致孔小光的死因无法经过尸检予以确定,原告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据此,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刘文武、孔有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法令》第二十五的规则:“医疗卫生人员在施行接种前,应当奉告受种者或许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以及注意事项,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忌讳等状况,并照实记载奉告和问询状况。”卫生院作业人员在为婴儿孔小光打针疫苗过程中,没有依据证明已奉告婴儿爸爸妈妈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及注意事项以及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忌讳记载,卫生院作业人员对此有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但鉴于卫生院在该案中的差错行为归于一般差错,故对婴儿爸爸妈妈的丢失,应承当20%的职责。二审法院终究判定由卫生院承当20%的补偿职责,补偿逝世婴儿的爸爸妈妈24483.29元。
假如医疗存在成心或许差错,致人逝世的,医院是需求承当补偿职责的。两边能够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简介]
原告刘文武、孔有容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孔小光,孔小光于2011年9月30日出世,同日接种乙肝疫苗,被告那坡县坡乡卫生院是那坡县卫生局指定的疫苗接种单位,其聘任的赵志强和文家芮无医生执业证或执业医生助理证,但这两位作业人员经那坡县卫生局训练并考试合格,颁布防备接种资格证书和防备接种上岗证。乙肝疫苗属国家规划第一类疫苗。
2011年11月9日下午,原告带着一个多月大的孔小光到被告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被告未作奉告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及注意事项,也未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忌讳记载,便为孔小光接种了疫苗。2011年11月11日约清晨4时,孔小光逝世,同日约7时原告把孔小光的尸身掩埋。据查,给孔小光接种的疫苗有效期为2013年3月7日,全县2011年共用9926支,坡荷乡卫生院用485支,2011年11月9日坡荷运用同一批号乙肝疫苗为5名儿童接种,均无不良反响。
2011年11月11日10时,原告的亲属孔庆文向坡荷派出所报案,同日正午,县疾病防备控制中心到坡荷查询。12日,市、县查询组到坡荷进行了查询。在查询过程中查询组依据原告的陈说剖析以为孔小光的逝世不是接种乙肝疫苗形成,原告及其亲属对查询组的剖析定论不认同,查询组提出进行尸检,原告的亲属孔庭真与查询组进行洽谈,赞同进行尸身解剖,并联络原告,但一向未找到原告,无法进行尸身查验。
[法令解读]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那坡县坡荷乡卫生院是依法建立的卫生医疗机构,是那坡县卫生局指定的疫苗接种单位,具有防备接种的相应资质,对此两边均无贰言。两边争议的是被告的作业人员赵志强和文家芮是否有相应资质,防备接种也是治疗活动,依据国务院的《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接种单位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具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安排的防备接种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的执业医生、执业助理医生、护理或村庄医生。被告聘任的赵志强和文家芮虽无医生执业证,但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训练并考试合格,颁布防备接种上岗证书,因而赵志强和文家芮从事接种疫苗作业不属无证行医。原告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推定被告有差错的建议不能建立。
两边对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的免疫程序、疫苗运用辅导准则和接种计划无贰言,但对被告是否奉告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及注意事项以及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忌讳存有争议,对被告是否实行奉告和问询职责的举证职责在被告方,现被告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被告已实行了奉告和问询职责,因而,被告对此有差错。
孔小光是因疫苗接种反常反响致死,仍是因被告的作业人员违背防备接种作业标准、疫苗免疫程序、疫苗运用辅导准则和接种计划致死,或是其他原因致死,现已无法确认,原告在查询组要求进行尸检时不合作,导致无法进行尸身查验,形成无法确认孔小光的逝世原因,依据《医疗事故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原告应对无法断定孔小光死因承当职责,原告有职责供给尸身以便进行尸检,但原告未供给尸身,导致孔小光的死因无法经过尸检予以确定,原告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据此,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刘文武、孔有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法令》第二十五的规则:“医疗卫生人员在施行接种前,应当奉告受种者或许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以及注意事项,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忌讳等状况,并照实记载奉告和问询状况。”卫生院作业人员在为婴儿孔小光打针疫苗过程中,没有依据证明已奉告婴儿爸爸妈妈接种疫苗的种类、效果、忌讳、不良反响及注意事项以及问询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忌讳记载,卫生院作业人员对此有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但鉴于卫生院在该案中的差错行为归于一般差错,故对婴儿爸爸妈妈的丢失,应承当20%的职责。二审法院终究判定由卫生院承当20%的补偿职责,补偿逝世婴儿的爸爸妈妈24483.29元。
假如医疗存在成心或许差错,致人逝世的,医院是需求承当补偿职责的。两边能够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