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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职责履行后,应该怎样变更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7:24
监护责任实行后,应该怎样改变监护权
王女士的母亲常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在医院医治,费用由单位担任。自王女士成年后,作业安稳,由其母亲的单位确认其为法定监护人,王女士定时去医院看望母亲,有时也将母亲接回家住一段时间。但近期王女士的小姨提出:自己现已退休,有时间照料王女士的母亲,并且王女士因上班不能很好的照料其母亲,因而要求改变监护权,而王女士不乐意改变监护权。手足无措的王女士来到丰台大街司法所寻求法令协助。
司法回答:
首要,确认监护人的监护才能是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日子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确认。王女士现已成年,有安稳的经济来源,与被监护人是母女联系,具有监护才能。
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爱人;2、爸爸妈妈;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 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申述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成年后,经母亲的单位指定为其母亲的法定监护人。王女士的小姨不服,能够提申述讼。
第三,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包含:维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料被监护人的日子,办理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产业,署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 进行办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或许与人发作争议时,署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责任或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许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改变监护联系的。
依据王女士的陈说,她没有不实行监护责任或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作为被监护人的女儿,在监护权的次序上优先于王女士的小姨,没有充沛的理由,不能改变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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