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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亏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2:48

【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撤销了兼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没有补偿的累积亏本怎么处理?
【答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19号)规则,自2009年度开端,一些企业集团撤销了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现就撤销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没有补偿的累计亏本处理问题:
①企业集团撤销了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截止2008年末,企业集团兼并核算的累计亏本,归于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他兼并成员企业在剩下结转期限内,结转补偿。
②企业集团应依据各成员企业截止2008年末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状况,凡独自核算是亏本的各成员企业,参加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持续补偿的亏本;盈余企业不参加分配。
③企业集团在依照第二条所规则的分配亏本时,应依据集团每年汇总核算中这些亏本发作的实践所属年度,确认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本额中详细所属年度及剩下结转期限。
④企业集团依照上述办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本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本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一起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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