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以后转让标的被撤销的合同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2:10【案情】
原告郑某有坐落湖南省宁远县原五金公司仓库内的一处宅基地,其中有65平方米面积是(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载明的面积,另一部分面积是购买肖某从宁远县原五金公司破产清算组转让的面积(67平方米)2010年9月中旬,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经洽谈达成协议,原告将该块宅基地以14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此刻,西、北双面与别人相邻的土地均已下房屋基脚。同年同月26日,被告交给原告58000元,原告郑某出具了收条,其首要内容是:“今收到李某地基定金伍万捌仟元正”。原告郑某则将(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交给了被告李某。2010年10月12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其首要内容是:“今欠到郑某购地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正”。在被告出具的该份欠条上签了名。原告因向被告追讨欠款与被告发作胶葛,于2010年11月13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处。两边定见纷歧,调处未果。2010年11月26日,宁远县疆土资源局确定原告恳求处理的批准文号为“湘宁(2008)转建批字第41号”的用地批准书部分挂号面积(未建部分,65平方米)不具备恳求资历,遂作出处理决议:“吊销你(指原告)批准文号为‘(2009)政地出字第0057号’的永州市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即为(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永州市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被告李某不再付出乘余金钱,无法原告郑某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由被告交还原告的(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用地批准书。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与被告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款、土地四至边界等达成协议后,原告交给了部分面积的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被告交给了定金并出具了下欠金钱的欠条,也即两边现已各自履行了自己的首要责任,且相互承受,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依法建立,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应支撑原告的第一项诉讼恳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恳求。其理由是:(1)被告出具的欠条未写明交清欠款的时刻,原告能够随时向被告追讨;在经原告追讨后,被告至今未交清欠款,因而,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的规则,应免除两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在没有交清价款和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之前,原告转让的部分用地面积的批准书已被疆土部分吊销,转让标的物不复存在,不能实现转让合同意图;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依法建立,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其理由是:(1)两边议定了价款并到现场指明晰四至边界,原告交给了土地及部分面积的用地批准书,被告交给了定金并写下了欠条,阐明整个买卖现已完结;(2)县疆土部分的吊销处理决议书是在原、被告达成协议之后被告诉吊销的,其吊销决议不能朔及既往,且是部分土地面积被吊销;(3)原、被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买卖完结后,虽未处理物权的改变挂号手续,依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则,不影响原、被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分析】
听讼网小编以为: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部分有用
原告郑某转让给李某的土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载明的面积为65平方米,(以下简称1号土地)二是购买肖某从宁远县原五金公司破产清算组转让的面积为67平方米(以下简称2号土地)。1、原告郑某转让给李某的1号土地违反民事活动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应确定为无效,理由是:原告郑某与李某于2010年9月签订协议时,原告郑某明知自己对该份土地没有恳求处理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的资历,却经过手法取得了(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作为郑某来说,其自己知道(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是会被吊销的,但依然把(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所涉的65平方米土地转让给李某,尽管口头转让协议在前,吊销(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在后,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笃信用的准则”。原告郑某在转让1号土地时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因而应当确定转让1号土地是无效的。2、原告向被告转让2号土地合法有用。理由是:原告把从肖某手中合法购买的67平方米土地转让给被告,尽管没有处理不动产品权的挂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效能。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综上所述,该土地转让合同部分有用。
二、原告要求免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回收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则:“无效的合同或许被吊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1号土地已于2010年11月26日被宁远县疆土资源局确定原告不具备恳求资历,作出吊销批准文号为‘(2009)政地出字第0057号’的永州市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也就是说1号土地原告损失使用权,2号土地转让合法有用,因而原告无权回收土地使用权。
三、应当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恳求
原告郑某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由被告交还原告的(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用地批准书。原告郑某的二项诉讼恳求,免除土地转让协议因2号土地转让有用,其诉讼恳求法院不能支撑;由被告交还原告的(2009)出让建批字第0057号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已被宁远县疆土局吊销,返还已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