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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6:49
发布部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下同。)的劳作办理,保护外商出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开展,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状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均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的劳作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出资企业劳作办理作业。各有关行政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劳作行政部分作好外商出资企业的劳作办理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分的监督查看人员,有权对外商出资企业及其员工恪守劳作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树立工会,并供给必要的活动条件,支撑工会开展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员工的招聘和训练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依据生产运营需求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则,自主决议招聘员工的数量、时刻、条件和方法,其用工方案应当报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存案。制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求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批阅手续,并保证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需中方员工,应当先从当地乡镇失业人员或许在职员工中招聘。从农业人口中招聘员工时,须经地点县(市、区)劳作行政部分同意,跨市(地)、县(市、区)招聘的,报上一级劳作行政部分同意。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在平等用工条件下应当优先聘任原中方企业的员工;未被聘任的,由原企业在合营前妥善安置。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需求的技能人员和运营办理人员,能够在当地招聘,也能够到外地招聘,有关劳作行政部分应当做好办理、和谐和服务作业。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因特殊需求,经省劳作行政部分或许其授权的市(地)劳作行政部分同意,能够聘任外籍员工,从事专业性较强的作业。    第十一条 应聘到外商出资企业作业的在职中方员工,如经原单位出资训练,且在原单位服务未满合同规则年限的,原单位能够向外商出资企业或许员工收取训练补偿费。员工训练后为原单位作业每满1年递减训练补偿费的20%。由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训练的中方员工,训练期满后,作业未满劳作合同规则年限而要求辞去职务或许主动离任的,须依照前款规则,补偿外商出资企业的训练费用。本条中的训练补偿费是指原单位为训练该员工实践开销的费用。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对新招员工,应当进行事务技能训练。经训练的员工应当参与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安排的职业技能查核,或许职业技能判定,合格者由劳作行政部分发给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为中方员工树立档案,并作好员工档案办理作业,也能够托付当地劳作行政部分或许其授权的服务机构代为办理。第三章 劳作合同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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