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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1:59

由于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第117条所规矩的投机倒把罪所包括的许多内容过于抽象, 致使司法实践部门把全部与运营活动有关的违法活动都作为该罪处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准则,在必定程度上损害了法令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已很难精确界定。鉴于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本来的投机倒把罪进行了分化。新《刑法》第225条规矩的不合法运营罪, 便是从本来的投机倒把罪平分化出来的。本文拟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些开始讨论。
一、不合法运营罪的界说
由于新《刑法》对不合法运营罪是采纳罗列式的办法规矩其犯罪行为的,致使刑法理论界给不合法运营罪所下的界说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1)不合法运营罪是指“违背国家规矩, 不合法运营,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页。)(2)本罪是指“违背国家规矩,进行不合法运营,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注:严军兴、肖胜喜主编:《新刑法释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3)本罪是指“违背国家规矩,施行不合法运营行为,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注:周振想主编:《我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册),我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8页。 )(4)本罪是指“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矩,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注:肖扬主编:《我国新刑法学》,我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页。)(5)本罪是指“未经许可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运营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注: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第978页。)笔者以为上述几种较具代表性的界说均值得商讨。首要,前四种界说都存在循环界说的缺点,用“不合法运营”解说“不合法运营罪”明显归于同义语重复,违背了下界说的逻辑规矩,底子不能使人清楚地了解这一罪名的精确内在。并且,“违背国家规矩”或“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矩”与“不合法”的意义根本相同,运营行为的不合法在“违背国家规矩”的表述中现已不言自明,无需将两者一起使用在一个界说项中;不然,即归于重复使用,违背了界说的简洁性准则。其次,在第一种界说中,“不合法运营”的行为前面还应具有动词;不然不契合言语标准,而致该界说不完好。再次,第三种界说一起采用了两个“行为”,而第一个“行为”致使整个界说在此语义中止,由于施行什么行为就标明一个语句现已很完好,后边接着的行为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从刑法条文自身的表述来看,“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即该界说后一行为的定语,又明显归于不合法运营罪的固有内在。假如从该界说字面上了解,前后两种行为归于不合法运营罪所包括的并排行为,这又明显与条文主旨不相契合,因而,前面一个“行为”纯属剩余,并易使人误解,应当予以删掉。再次之,“违背国家规矩”的意义在新《刑法》第96条已有清晰的界定,为了保护界说的简洁性,无需在界说项中再次予以清晰。第四种界说将“违背国家规矩”解说为“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便是违背了这一准则,并且这种解说还排除了立法所规矩的有关行政措施与决议、指令作为本罪违背的目标,一起又将地方性行政法规扩张解说为本罪违背的目标,明显与立法主旨相悖,然后影响了界说的精确性。最终,第五种界说把新《刑法》第225条所罗列的各种详细行为进行罗列, 使界说显得冗长、繁琐,不契合界说应有的科学性、简洁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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