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20:09[案情]
2004年10月甲向乙告贷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知道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晰告贷的状况后,丙赞同为甲担保,并在借单上签字。因为甲运营亏本,告贷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告贷,乙向法院申述甲丙,判定收效后本案在实行过程中,乙请求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实行人,要求实行丙戊的夫妻一起产业。戊对上述告贷、担保等现实不知情。
问题:夫妻一方为别人供给担保所构成的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仍是个人债款?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保行为所构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债款构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另一种定见则以为,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确定为个人债款。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矩:“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这儿清晰了夫妻一起债款的概念,夫妻一起债款或称家庭债款是为了一起日子或许从事运营活动所负的债款,该债款的构成从本质上讲其意图是为了家庭,或许说家庭现已或应该从该债款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时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罗列性地指出了,夫妻一起债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日子所负的债款;2、因出产运营活动所负的债款;3、夫妻一方或两边医治疾病所负的债款;4、因抚育子女所负的债款;5、因奉养白叟所负的债款;6、其他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债款。由此,能够清楚的看出夫妻一起债款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一起日子。理论上,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是个人债款仍是一起债款,考虑两个规范:1、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共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着不是为了夫妻一起日子,家庭也显着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保证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法令办法。其品种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誉担保,债款人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是标明对其实行债款的置疑,是标明对其个人信誉的置疑;而债款人承受债款人供给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标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实行债款才能的必定,一起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誉的必定。债款人不或许承受一个自己底子不知道、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或许承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誉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知识。而夫和妻在法令上具有独立品格,两个人的个人信誉咱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誉,也就认可了妻的信誉,更不能够说夫和妻的信誉存在必定连带关系,这显着是荒诞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产业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彼此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衔接点(衔接要素)便是家庭一起日子。
本案中乙之所以赞同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信赖丙的个人信誉,另一方面是信赖丙个人有才能进行担保,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发作的法令关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誉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把握,也底子没有信赖可言,此刻丙的担保行为其意图不是为了夫妻、家庭一起日子,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宜。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发生的法令上的责任也不应该触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归于甲乙订立的告贷合同,但显着是合同行为,应该遵从合同法原理。
四、本案处理定见中的第一种定见是“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可是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条件是:为了日常家事。假如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署理规矩,推定为夫妻一起行为。日常家事署理准则极大扩张了夫妻两边的意思自治才能,促进了经济往来,一起也有利于婚姻家庭日子的便当,减少了婚姻日子的本钱,维护了民事往来的安定性和安稳性,维护了好心第三人和买卖安全。但假如过火扩展日常家事署理的规模,同样会危及家庭产业关系的安稳,不恰当加剧一方的经济危险承受才能。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署理的合理规模内,不符合日常家事署理之意图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矩:“夫妻各方均有权独自定理以保持家庭日常日子与教育子女意图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订立的债款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可是,根据家庭日子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利以及订立合同的第三人是好心仍是歹意,对显着过火的开支,不发作此种连带责任。”能够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责任归归于债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