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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境外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担责八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3:54

银行卡分明在身上,却收到短信提示在境外消费3万多,谁应该为这笔丢失买单?是银行卡的持有人自己?仍是被盗卡所属的银行?又各自该承当多少份额的职责?近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定,银行担责80%。
案子简介:
现年35岁的高彩娟是郑州市人。2015年2月15日晚,正在家中看电视的高彩娟接连收到了三条手机短信提示,提示她的一张银行卡在境外合计消费36164.23元。这可吓坏了高彩娟,她急忙从包内拿出这张银行卡。经细心核对后。高彩娟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或许遭受了盗刷。所以,她首要同发卡行联络,冻结了银行卡,随后于当晚让其老公到派出所报结案。随后,就自己所遭受到的丢失,高彩娟屡次到发卡行进行洽谈,发卡行均回绝承当相关职责。高彩娟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庭审中,高彩娟表明,自己一向随身携带涉案银行卡,且案发其时自己及家人均在郑州家中。收到提示短信后,自己第一时间与被告银行联络,并到派出所报案。所以自己已尽到相关职责,而发卡行未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职责,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对此,被告银行辩称,原、被告两边构成储蓄存款联系,两边应按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务。原告高彩娟处理银行卡时两边签定的相关事务规章和处理协议等约好,原告高彩娟凭暗码进行POS消费、ATM取现等均视为自己行为。本案中,原告高彩娟被盗取的三万多元是凭暗码支取的,故其恳求银行补偿丢失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为此,被告银行还出示了高彩娟同其签定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好:“原告应按照秘要的准则设置和保管自设暗码;……经过手机银行处理事务后,须将自设暗码从手机上删去;采纳其他合理办法,避免自己暗码被盗取…”。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高彩娟在被告处处理银行卡,两边之间即建立储蓄存款合同联系。在此联系中,原告高彩娟负有妥善保存暗码的职责,被告银行负有保证买卖安全及慎重检查的职责。
本案中,涉案买卖行为地发生在境外,而原告在短信提示发现异常后让老公及时持卡至公安机关报案,此行为与日常生活经验及道理相符。因该银行卡在境外消费三万六千余元时运用的并非是被告银行制发给原告的银行卡,故被告对原告因而形成的丢失存在差错。原告作为该银行卡暗码的仅有掌控人,未能妥善保存暗码致使该银行卡被别人盗刷,本身也存在差错。
判定成果:
综上,被告银行未能尽到买卖安全检查的职责,应当承当首要补偿职责,酌定为涉案金额的80%即两万八千余元;原告高彩娟未能尽到妥善保存暗码的职责,应当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酌定为涉案金额的20%即七千二百余元。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被告银行于判定书收效十日内补偿原告高彩娟的80%即两万九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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