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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8:05

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2]305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陈述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及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处理问题的告诉》(京地税二(1996)240号)文件,市局拟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陈述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清算作业是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的重要环节,各局要严厉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的有关要求,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作业的一起,抓好税款清算作业的执行,确保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的全面展开。二、各局要仔细依照《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市局关于行政批阅事项的规范程序,安排专人担任清算作业。要仔细审阅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陈述及相关材料,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作业的质量。三、为了更好地展开清算作业,各局可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状况,拟定本单位清算作业的详细实施办法,报市局存案。附件: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陈述的处理办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陈述的批复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陈述》规范格局二○○二年七月四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陈述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作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512号文件及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作业的整体要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契合京地税二【1996】240号文规则应处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税人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须在报送有关材料的一起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陈述》。(以下简称《审计陈述》,规范格局附后)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税专项审计事务由交税人托付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对不同用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触及的收入、本钱、费用加以区别,并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项目状况加以阐明。    第六条  专项审计作业的审计要点包含:(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二)扣除项目金额: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三)利息支出;(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五)预缴税款状况;(六)多用处开发项目面积区分状况;审计人员也可依据项目实际状况弥补或依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调整审计要点,并承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收取《审计陈述》时应严厉依照《审计陈述》规范格局进行检验,并审阅陈述数据及交税人供给的材料,税务机关有权对审计陈述作业草稿进行查看和查看。    第八条  对在审计事项中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即撤销其专项参审资历,并由有关部分追查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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