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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2:16
1、疆土资发【2003】38号文对关于标准土地挂号提出了“五不挂号”:
(1)对出让土地没能付悉数出让金的,不得挂号;
(2)关于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拍、挂方法出让的,不得挂号;
(3)关于协议出让地价显着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挂号;
(4)对违背规划改动土地用处的,不得挂号;
(5)未处理土地使用权挂号而设定典当的,不得挂号。
2、疆土资发【2008】70号《关于贯彻施行<土地挂号方法>进一步加强土地挂号作业的告诉》进一步清晰十三种不得挂号的状况:
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的;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未按合同约好付清悉数土地价款的;
按土地价款交纳份额切割请求挂号的;
请求挂号的土地权力超越规矩期限的;
无合法用地赞同等土地挂号请求要件的;
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投标拍卖挂牌等方法出让的;
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违背规划改动土地用处的;
未处理土地使用权挂号而设定典当的;
贰言挂号期间未经贰言挂号权力人赞同,请求处理典当挂号的;
查封挂号免除前请求处理典当挂号的;
其他不得挂号的。
3、在此基础上,跟着《物权法》的施行和2008年2月1日《土地挂号方法》的施行,依照“五不挂号”和“十三不挂号”的要求,结合潍坊实践,市局以潍疆土资发[2008]7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标准土地挂号作业的告诉》,清晰需求严把土地挂号关口的要求:
(1)对没有土地权属来历和权属来历不合法的用地,一概不得挂号;
(2)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处理前,不得挂号;
(3)出让土地没有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不得挂号;
(4)关于供地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矩的,不得挂号;
(5)对协议出让地价显着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挂号;
(6)对不符合挂号程序要求的,不得挂号;
(7)对未经赞同擅自改动土地用处的,不得挂号;
(8)未处理土地使用权挂号而设定典当的,不得挂号;
(9)按规矩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有偿使用费的,不得挂号;
(10)没有完税证明的,不得挂号;
(11)出让合同按规矩首要约束条件不完善的,不得挂号;
(12)未免除查封及典当的,不得挂号;
(1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14)土地转让达不到转让条件的,不得挂号;
未经政府赞同不得在土地挂号环节擅自改动土地用处;单位名称未变请求法人代表改变的,按土地转让进行挂号;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典当告贷的存续期限为主合同(告贷合同)期限;对法院查封、解封土地的文书,一致由地籍科组织专人进行受理,并记录在案。
4、2012年部《关于标准土地挂号的定见》(疆土资发〔2012〕134号)进一步清晰:
(1)严厉区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挂号。宗地应当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历资料,结合实践使用状况,依照地籍查询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矩编写。
宗地一经承认,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切割、兼并或调整鸿沟的,应经疆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赞同。
(2)精确界定土地挂号用处
土地挂号的用处应当严厉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历资料,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赞同文件等,依法赞同的用处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从头承认归属地类,依照新归属地类处理挂号,一起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示赞同用处。
(3)标准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好承认;合同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实践交给土地日期承认,实践交给日期以交地承认书承认的时刻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定见承认的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算。
(4)标准土地典当挂号
根据相关法令、法规规矩,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赞同获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赞同建立的小额告贷公司等能够作为放贷人请求土地典当挂号。
以部分宗地请求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备的储藏土地,不得处理典当挂号。为第三方供给担保的储藏土地不得处理典当挂号。
(5)进一步清楚有关超面积宅基地挂号方针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挂号发证,应依照赞同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践占用面积超越赞同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越赞同的面积,宗地图按实践占用规模制作,能承认超占规模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示超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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