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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起诉书如何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0:12
聚众哄抢罪是指当事人聚众大众对物资进行哄抢,构成违法的行为,聚众哄抢罪的违法主体一般是聚众施行哄抢选行为的安排者,聚众哄抢罪由检察机关申述,那么聚众哄抢罪申述书如何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聚众哄抢罪申述书怎样写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组。无前科。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经我院同意,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组。无前科。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我院同意,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组。无前科。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我院同意,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奉告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
经依法检查查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克什克腾旗**乡**村**乡民组为援助村办校园,改进校园学生的生活水平,将该组老牛槽地块犁地交给村校播种,村校为播种便利将该地块犁地与**乡**村**沟乡民组的犁地进行交流播种,至案发期间该地块犁地已进行了两轮土地承揽,都确权给**乡民组,并承揽给赵某某、刁某某等乡民且签订了承揽合同。土地承揽合同到期时刻为2025年。2016年国家再次进行土地确权,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牵头安排大营子乡民组乡民往回要老牛槽地块犁地,并从每户乡民收取几十元到一百多元的要地费用。期间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等人屡次到村委会、**乡政府上访,但对村委会、乡政府关于老牛槽地块犁地系**沟组乡民合法承揽的答复并不满足,在劳动期间或开会期间屡次提议将**沟乡民在老牛槽地块播种的庄稼进行抢收。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和大营子乡民组部分乡民哄抢了赵某某栽培在老牛槽犁地的7亩多莜麦。2017年8月30日,周某甲、周某丁和**组乡民部分乡民将刁某某、耿某某等人栽培在老牛槽犁地的40余亩的荞麦抢收。经判定,被哄抢的莜麦价值人民币1638元,被哄抢的荞麦价值人民币2618.80元。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状况阐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承揽合同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郝某某、周某戊、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刁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说;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确定定论书;6. 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图及相片、侦办试验笔录;7.电子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集合多人公开哄抢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书记员:张*齐
2017年11月17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聚众哄抢罪申述书怎样写”问题进行的回答,聚众哄抢罪的申述书由检察机关出具,主要对聚众哄抢的现实和依据作出阐明,阐明申述的理由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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