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欺诈 合同可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0:48上诉人紫昀依都服饰规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昀依都公司)因特许运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确定,紫昀依都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建立。吴洋于2007年9月13日与紫昀依都公司签署《授权运营合同书》,紫昀依都公司赞同吴洋运用其具有的商标、商号以及形象代言人图画,出售其供给的产品;吴洋向紫昀依都公司付出参股保险金29800元,该保险金在合同期满且无违约前提下,由紫昀依都公司交还。2008年1月,紫昀依都公司向包含吴洋在内的很多加盟商致函,称公司因运营不善,运营本钱过高,现已恳求破产,暂停悉数运营活动。尔后,紫昀依都公司未再依约向吴洋供货。2008年1月23日,紫昀依都公司向吴洋付出中止供货补偿款2000元,吴洋书面承认依照新的进货扣头规范履行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为,紫昀依都公司以具有必定运营资源的企业身份答应吴洋运用其商标等运营资源并收取相应费用为意图,与吴洋签定《授权运营合同书》,该合同归于商业特许运营合同。特许人负有向被特许人供给其企业情况、运营资源、特许费用、特许规划等实在、精确、完好信息的责任,不得供给虚伪信息。在判别特许人签定特许运营合同是否存在诈骗行为时,应将缔约过程中特许人是否照实发表与其特许行为存在严重相关的信息列入调查要素之内。韩国紫昀世界企业集团是紫昀依都公司出于宣扬推行意图而虚拟的企业名称;“依Q.in一派”商标并非韩国品牌,而是尚处在恳求注册过程中的商标。紫昀依都公司在合同缔约阶段向加盟主体供给虚伪信息,具有诱导对方作出签约意思表明的片面成心。故紫昀依都公司的行为现已构成诈骗,吴洋要求吊销合同,具有法律根据。合同被吊销后,紫昀依都公司根据合同收取的参股保险金298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定:一、吊销原告吴洋与被告紫昀依都服饰规划(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签定的《授权运营合同书》;二、被告紫昀依都服饰规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洋参股保险金二万九千八百元。
紫昀依都公司不服原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紫昀依都公司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驳回吴洋的悉数诉讼恳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后,上诉人已于2007年3月进行了整改,不再运用韩国紫昀世界企业集团这一宣扬方法。被上诉人供给的招商宣扬资料的构成时刻是2006年10月,而两边签定合同的时刻是2007年9月,这些资料不能证明合同签定时上诉人还存在夸张宣扬。网站打印资料内容的实在性无法考证,与本案没有相关联系。涉案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该合同合法有用。招商广告归于要约约请,其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对合同两边不具有约束力。合同中不存在诈骗、误导性条款,不构成合同诈骗。被上诉人是在通过充沛的商场调查后,出于对上诉人运营的产品、上诉人的运营理念、运营形式等认可的基础上签定的加盟合同,即便上诉人的广告宣扬内容有夸张成分,也缺乏以导致被上诉人做出过错意思表明,不能因运营失利就将商场危险推到别人头上。一审法院确定因上诉人的虚伪宣扬行为使被上诉人做出过错意思表明,根据缺乏。涉案合同中没有对注册商标进行约好,不存在成心隐秘的问题,非注册商标不能构成吊销事由。2008年1月,上诉人宣布《致歉函》后,两边又达到了新的协议,反映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运营形式和运营产品予以充沛认可。上诉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揭露的,被上诉人在知道相关现实后,又与上诉人达到新的供货协议,其以自己的行为抛弃了合同吊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