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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明确年份的,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0:59
很多在让借钱给他人的时分都想到要写欠条,可是很多人却忘掉写时刻,下面本文以一个详细的例子来像我们介绍欠条未清晰年份的,应当怎么处理?
沈某运营一家超市,与郭某在生意上有来往。2000年6月,郭某因资金周转严重,向沈某告贷5万元。考虑到两边多年的合作关系,沈某没有回绝,借单上写明的是6月3日告贷,未写年份。告贷到期后,沈某找到郭某要求偿还欠款。郭某称最近生意欠好,恳求宽限一些时日,两边约好12月底偿还,并在欠条上注明“12月底偿还”字样。但一直到2003年10月,郭某未偿还欠款。沈某以欠条为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郭某偿还告贷本息。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郭某出具的欠条和后来加注的许诺还款的时刻,都没有注明年份。告贷人郭某以为沈某向自己建议还款的时刻是2000年12月底,催收约好的还款时刻距申述时刻现已超越两年,已超越了诉讼时效。而沈某以为自己向郭某催款约好的还款时刻是2001年12月底。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因而假如催收约好的还款时刻是2000年12月底,则本案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沈某的诉讼恳求应当被驳回,但假如郭某许诺的还款时刻是2001年12月底,则本案没有超越诉讼时效。那么应当支撑沈某建议的2001年12月底,仍是郭某建议的2000年12月底呢?
郭某在欠条上加注的“12月底偿还”没有写“年”,能否据此以为当事人约好的债款实行期限不清晰?
本案的“买卖习气”便是书写习气。依照书写习气,两个时刻写在一同而都只写月、日而无“年”时,这两个时刻一般发生在同一年;假如不是同一年,应当加以区别,这是日子知识。郭某在出据欠条时没有写“年”,沈某在催收时郭某也没有写“年”,依照习气,还款与告贷的时刻一般是同一年。不然,出借人自应要求告贷人写明“2001”,正是由于发生在同一年,才会都省掉书写“年”,这种写法契合书写习气。沈某现已供认告贷时刻是2000年,因而催收也应推定是2000年。
沈某未能证明郭某许诺还款的时刻是2001年12月底,而郭某建议的2000年12月底可以得到法令的认可,因而本案现已超越欠条的诉讼时效,沈某的诉讼恳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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