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的复员费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9:37问:武士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切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产业。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
问:股票、债券、出资基金比例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怎样切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两边切割共同产业中的股票、债券、出资基金比例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洽谈不成或许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问: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怎样切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夫妻两边洽谈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许悉数转让给该股东的爱人,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清晰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爱人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两边就出资额转让比例和转让价格等事项洽谈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但乐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产业进行切割。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也不乐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同转让,该股东的爱人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则的过半数股东赞同的依据,能够是股东会抉择,也能够是当事人经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资料。
问: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怎样切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两边洽谈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的,该爱人依法获得合伙人位置。
(二)其他合伙人不赞同转让,在平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能够对转让所得的产业进行切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赞同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赞同该合伙人退伙或许交还部分产业比例的,能够对交还的产业进行切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赞同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赞同该合伙人退伙或许交还部分产业比例的,视为整体合伙人赞同转让,该爱人依法获得合伙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