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6:21
合同法司法解说(一)
合同法司法解说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拟定并于1999年发布实施,首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本次司法解说首要触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能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便是合同法司法解说一的全文。
目录
一、法令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三、合同效能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胶葛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则,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说:
一、法令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今后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实施曾经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说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其时的法令规则,其时没有法令规则的,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第二条 合同建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限跨过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许实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效能时,对合同法实施曾经建立的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曾经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案子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能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力遭到危害的现实发作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逾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没有逾越一年的,其提申述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力遭到危害的现实发作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逾越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没有逾越两年的,其提申述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则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间断、间断或许延伸的规则。
三、合同效能
第九条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手续,或许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才收效,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仍未处理同意手续的,或许仍未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未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改变、转让、免除等景象,按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逾越运营范围缔结合同,人民法院不因而确定合同无效。但违背国家约束运营、特许运营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运营规则的在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作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判决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五条 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规则的,奉告债款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款人申述债款人的诉讼判决发作法令效能曾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债款人以同一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供给相应的产业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款人建议。
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经审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第二十条 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逾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逾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二条 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逾越债款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款部分申述次债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债款人的申述契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款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判决发作法令效能曾经,应当依法间断。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四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款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许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该受益人或许受让人为第三人。
合同法司法解说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拟定并于1999年发布实施,首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本次司法解说首要触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能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便是合同法司法解说一的全文。
目录
一、法令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
三、合同效能
四、代位权
五、撤销权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胶葛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则,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说:
一、法令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今后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实施曾经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说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其时的法令规则,其时没有法令规则的,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第二条 合同建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限跨过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许实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效能时,对合同法实施曾经建立的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曾经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案子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能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力遭到危害的现实发作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逾越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没有逾越一年的,其提申述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力遭到危害的现实发作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逾越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没有逾越两年的,其提申述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则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间断、间断或许延伸的规则。
三、合同效能
第九条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手续,或许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才收效,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仍未处理同意手续的,或许仍未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未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改变、转让、免除等景象,按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逾越运营范围缔结合同,人民法院不因而确定合同无效。但违背国家约束运营、特许运营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运营规则的在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作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判决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五条 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规则的,奉告债款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款人申述债款人的诉讼判决发作法令效能曾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债款人以同一次债款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的产业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供给相应的产业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款人建议。
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经审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第二十条 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逾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逾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二条 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逾越债款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款部分申述次债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债款人的申述契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款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判决发作法令效能曾经,应当依法间断。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四条 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款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许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该受益人或许受让人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