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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房地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0:03

请求人:张××,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小区××号。
请求人:卢××,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小区××号。
被请求人:××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司理。
请求事项:
1、 判决被请求人补偿请求人利息丢失219289元(暂计至2004年3月7日);
2、 判决被请求人按多收款的双倍核算并付出尚欠的购房款955126.36元;
3、 裁定费用由被请求人承当。
现实和理由:
2000年12月15日,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签定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好:请求人向被请求人购买其所开发的坐落××市××路××大厦商品房一层8-28号货摊,建筑面积为736.39平方米,单价为9280元/平方米,算计房款6833699.20元,合同签定后,请求人当即付出了首期购房款3423699元,余款3410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请求银行按揭,银行现已将该款付出给了被请求人,至此,请求人已彻底履行了合同责任。但直至2003年10月,被请求人才将请求人的房产证办好。可是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交交给请求人的房子面积只要625.72平方米,比合同约好的面积少了110.67平方米,请求人多付购房款1027017.60元。为此,请求人曾多次要求被请求人按相关法律规则双倍退回其多收的购房款,并补偿请求人多付出的银行利息,可是,请求人仅仅退回了多收的购房款1027017.60元。
请求人以为,因为被请求人多收了请求人购房款,致使请求人多付出了这笔金钱的银行利息,一起被请求人占用请求人的多付款额,却加剧了请求人资金周转的困难,使请求人遭受不该有的丢失。依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和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的规则,被请求人应将面积比超越3%的部份的购房款双倍返还请求人,并补偿请求人的利息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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