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9:22
发布部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1月10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员工招聘第三章劳作合同第四章 工 资第五章 工时和度假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七章 培 训第八章 劳作安全卫生第九章劳作争议第十章劳作督查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作办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树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规则所称员工,是指在企业从事办理、出产及其他作业并由企业付出薪酬的一切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六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设在乡(镇)、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作办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四条 青岛市、各区(市)劳作行政主管部分按其办理权限,担任其辖区内企业的劳作行政办理。 第五条 企业和员工有必要恪守我国法律法规,仔细实行各自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 企业员工依法树立工会安排,企业工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七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面向社会揭露招聘,择优录用。企业可依法自行安排招聘,也可托付经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树立的职业介绍组织进行。 第八条 企业所需员工,应从乡镇失业人员或在职员工中招聘。本地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到外地招聘,劳作、人事行政主管部分应做好批阅、和谐、服务作业。需从农业人口中招聘的,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企业须经青岛市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其他区(市)设在乡镇的企业经地点区(市)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设在乡村的企业须报地点区(市)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存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原中方员工,应按合营合同、协议的规则优先聘任;未被聘任的,由原企业在合营前妥善安置。企业因特殊需要,经青岛市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可聘任外籍员工。 第九条 企业招聘员工年纪须满十六周岁。禁止运用童工。 第十条 企业不得招聘未满十八周岁者从事下列作业:(一)作业中的机械或动力传送设备的风险部分的打扫、注油、查看或修补作业;(二)作业中的机械或动力传导设备的传送带或钢缆的装置或拆开作业以及操作动力吊车;(三)运用剧毒药、剧毒物及其它有害的原材料的作业;(四)运用爆炸性、易燃性原材料的作业;(五)在飞散尘土、粉末或发出有害气体、有害射线或许高温、高压、高噪音场所作业;(六)深重体力劳作;(七)井下和高空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招聘妇女从事井下、深水作业及有害于妇女生育或妊娠的作业。 第十二条 企业从本市招聘的在职员工,除国家规则约束活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答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