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被父母遗弃赡养义务还存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0:37
爸爸妈妈抚育子女,子女奉养爸爸妈妈归于法定责任,可是日子中总有爸爸妈妈遗弃子女,子女不奉养爸爸妈妈的状况。那么子女被爸爸妈妈遗弃奉养责任还存在吗?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子女被爸爸妈妈遗弃奉养责任还存在吗
没有。
子女对爸爸妈妈实行奉养责任,奉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爸爸妈妈供给必要的日子条件,子女作为奉养人,应当实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日子上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责任,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儿子和女儿都有责任奉养爸爸妈妈。
1、遗弃的亲生子女被别人收养后,还是否有奉养亲生爸爸妈妈的责任?
【根本事例】侯水水是一名乡村妇女,20岁的时分,与同村的另一农人张大山成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胜家庭的重负和赤贫,将张君送到邻居家游玩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人私奔,从此,毫无消息。因为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地点村委会赞同,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扔掉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老公逝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十分欠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保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奉养责任。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实行奉养责任。张君关于从小就扔掉自己的母亲是否有奉养责任?
【事例剖析】收养法规则,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胜赤贫,躲避抚育责任,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联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联系则因收养联系的建立依法被免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奉养责任。
2、入赘后可否不再担负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
【根本案情】周某配偶是某村农人,都是七十多岁的白叟。配偶两人已无劳动能力,还常常有病,日子只能依托子女担负。配偶二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间次子周二于1995年与邻县的赵某某成婚,并入赘到赵家。2005年周某配偶将子女招集,参议奉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明乐意奉养爸爸妈妈,但次子周二以为,当地乡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奉养爸爸妈妈”的习俗,故以为自己是能够不奉养爸爸妈妈的。周二能否以当地习俗习惯拒肯定爸爸妈妈尽奉养责任?
【事例剖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责任,这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不附带条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权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当地虽有入赘不奉养这样的乡村习俗,可是乡村习俗习惯不能违反法令的规则。因而周二的这种知道和说法是过错的,应予以批评指正。
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令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子女被爸爸妈妈遗弃奉养责任还存在吗
没有。
子女对爸爸妈妈实行奉养责任,奉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爸爸妈妈供给必要的日子条件,子女作为奉养人,应当实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日子上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责任,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儿子和女儿都有责任奉养爸爸妈妈。
1、遗弃的亲生子女被别人收养后,还是否有奉养亲生爸爸妈妈的责任?
【根本事例】侯水水是一名乡村妇女,20岁的时分,与同村的另一农人张大山成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胜家庭的重负和赤贫,将张君送到邻居家游玩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人私奔,从此,毫无消息。因为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地点村委会赞同,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扔掉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老公逝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十分欠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保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奉养责任。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实行奉养责任。张君关于从小就扔掉自己的母亲是否有奉养责任?
【事例剖析】收养法规则,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
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胜赤贫,躲避抚育责任,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联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联系则因收养联系的建立依法被免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奉养责任。
2、入赘后可否不再担负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
【根本案情】周某配偶是某村农人,都是七十多岁的白叟。配偶两人已无劳动能力,还常常有病,日子只能依托子女担负。配偶二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间次子周二于1995年与邻县的赵某某成婚,并入赘到赵家。2005年周某配偶将子女招集,参议奉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明乐意奉养爸爸妈妈,但次子周二以为,当地乡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奉养爸爸妈妈”的习俗,故以为自己是能够不奉养爸爸妈妈的。周二能否以当地习俗习惯拒肯定爸爸妈妈尽奉养责任?
【事例剖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责任,这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不附带条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权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当地虽有入赘不奉养这样的乡村习俗,可是乡村习俗习惯不能违反法令的规则。因而周二的这种知道和说法是过错的,应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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