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5:29
离婚协议已约好“其他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离婚后要求切割新发现产业,怎么办?
若在离婚协议中,两边已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建议离婚协议书之外的产业,但由于两边已约好“其他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关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之中未触及的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一般不会予以支撑。
相关事例: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挂号成婚,两边于2004年8月12日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经法院掌管的离婚调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坐落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子一套归被告刘某一切;
其三,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无其他胶葛。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并经法院掌管签定了离婚调停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切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躲藏共同产业的现实,原告关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宅是清楚的,并已许诺归被告一切,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适用离婚两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躲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明,因而,终究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若在离婚协议中,两边已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建议离婚协议书之外的产业,但由于两边已约好“其他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关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之中未触及的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一般不会予以支撑。
相关事例:
马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挂号成婚,两边于2004年8月12日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经法院掌管的离婚调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其二,坐落吉林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子一套归被告刘某一切;
其三,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无其他胶葛。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并经法院掌管签定了离婚调停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切割。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躲藏共同产业的现实,原告关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宅是清楚的,并已许诺归被告一切,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适用离婚两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躲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明,因而,终究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