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委员会的合法性对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4:42裁判要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入一般清算程序建立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据该合资公司的规章进行,一起应当契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施行法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等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合法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是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案情
1993年4月3日,浙江省银河房地产联合开展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为甲方,香港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湖公司)为乙方,两边签定《中外合资浙江省天湖房地产开展公司合同》及《规章》各一份,该合同和规章未报上级主管部门批阅。两边又于同年7月22日签定了内容大体相同的《浙江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和《浙江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各一份,浙江省对外经济交易委员会于同月26日以(93)浙外经贸资字488号批复同意。同月29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浙江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湖公司)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合同约好:合资公司的出产经营范围是杭州市文一路北侧骆家庄2号地块内天湖公寓及配套辅佐设备的开发、建造、出售、服务和物业管理;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银河公司认缴2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远湖公司认缴36O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间甲方派遣一名,乙方派遣两名;董事会会议程序、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等事项,在合资公司的规章中具体规则。规章规则: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组织;董事会抉择合营公司的全部严重事宜,其主要职权包含担任合营公司停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作业;合营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间甲方派遣一名,乙方派遣两名;首届董事会董事长由乙方派遣,副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派遣;董事任期4年,经派遣方持续派遣能够连任。
天湖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陈熙、副董事长陈锦升、董事陈监泉3人组成,其间陈熙、陈监泉系远湖公司派遣,陈锦升系银河公司派遣。
1996年6月,合资两边发作胶葛,远湖公司依据合资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恳求裁定,要求承认银河公司未出资、不享有股权、承当违约职责、停止合资合平等;银河公司提出反恳求。裁定庭于1997年5月23日作出(97)沪贸仲字第096号裁定判定:停止合资合同,合资公司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的规则进行清算;银河公司因未出资,应向远湖公司付出违约金14.4万美元;驳回远湖公司的其他恳求及银河公司的反恳求等。银河公司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裁定判定,上海一中院于1998年4月2日作出(1997)沪一经仲撤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其吊销裁定判定的恳求。
1998年4月22日,天湖公司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陈熙、陈监泉到会,会议抉择承认了在裁定判定作出后天湖公司董事会有关建立清算委员会对天湖公司进行一般清算的抉择;重申依据裁定判定承认的银河公司未出资的现实,银河公司除依法承当职责外,不具有投资者的相应权力;组成天湖公司清算委员会,依法行使法定职权,清算委员会由陈熙、陈监泉、郭丽珍、海燕、贺宝健5人组成。天湖公司清算委员会建立后,分别在法制日报和浙江法制报发布了布告。1999年8月25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布告,以天湖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参与1998年度企业联合年度查看为由,抉择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8年7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建造银行杭州市房地产信贷部与被告银河公司、天湖公司告贷合同胶葛一案作出(1997)杭经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定,判令主债务人银河公司偿还债权人中国建造银行杭州市房地产信贷部告贷本金800万元、付出利息87,900元、到1997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1484800元,算计9572700元;付出1997年12月1日起至判定收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则计付的逾期利息;上述金钱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抵押物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天湖公司对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银河公司应偿还和付出中国建造银行杭州市房地产信贷部上述金钱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职责;案子受理费54760元,产业保全费40520元,算计95280元,由银河公司担负,天湖公司负连带职责。该判定现已发作法令效力。为履行该判定,天湖公司清算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杭州中院交给1258587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