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6:52
诉的兼并有诉的主体兼并和诉的标的兼并。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3条,对诉的兼并作了三点约束:
一是要求诉的主体的兼并,有必要契合“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参与一起诉讼的当事人有必要与引起诉讼的标的有相关;
二是诉的标的兼并,有必要契合“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的客观条件;
三是有必要契合“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经当事人赞同”的片面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126条,又作出了“原告添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能够兼并审理”的规则。
对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审理,法令没有相关的诉的兼并的规则。但笔者以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不可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详尽。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因而,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则不详时,稳重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测验处理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现实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破产程序中的债款纠纷,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款人宣布清偿债款告诉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产业管理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联系的争议。这种争议将债款人与债款之间所发作的民事法令联系,只需具有给付内容,不管其是何种民事法令联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抽象地归纳为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只需一起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令联系的争议,不管是告贷联系、生意联系、租借联系或承揽联系等等,不管一起存在多少种民事法令联系,也不管其标的是否同一品种,在实践中均采纳先别离审理,再归纳结算,最终并案裁判的办法处理。这种对诉的兼并的审理办法,学习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兼并的法令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兼并的客观和片面方面的限制条件。
一是要求诉的主体的兼并,有必要契合“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参与一起诉讼的当事人有必要与引起诉讼的标的有相关;
二是诉的标的兼并,有必要契合“诉讼标的是同一品种”的客观条件;
三是有必要契合“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经当事人赞同”的片面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126条,又作出了“原告添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能够兼并审理”的规则。
对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审理,法令没有相关的诉的兼并的规则。但笔者以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不可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详尽。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因而,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则不详时,稳重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测验处理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现实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破产程序中的债款纠纷,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款人宣布清偿债款告诉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产业管理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联系的争议。这种争议将债款人与债款之间所发作的民事法令联系,只需具有给付内容,不管其是何种民事法令联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抽象地归纳为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款纠纷的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款人之间,只需一起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令联系的争议,不管是告贷联系、生意联系、租借联系或承揽联系等等,不管一起存在多少种民事法令联系,也不管其标的是否同一品种,在实践中均采纳先别离审理,再归纳结算,最终并案裁判的办法处理。这种对诉的兼并的审理办法,学习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兼并的法令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兼并的客观和片面方面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