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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4:02
1、女方当事人诉讼才能较低。特别是在村庄,较之男性,女人的文明层次遍及偏低,大大都女人习惯于将胶葛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令知识的缺少使得她们不明白怎么运用法令赋予的诉讼权力,所举依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意图。有些女人当事人庭审时质证、争辩才能差,不知怎么辩驳对方,讲话往往违背焦点,过火羁绊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当事人取证困难。因为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联系,尤其是事关爱情,隐秘性较大,只要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即便有知情人,大多与两边都有必定联系,往往碍于情面不肯作证或有利害联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爱情是否确已决裂的确定难以掌握;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款,也因民间假贷合同的不标准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朋借债,往往因为无任何方法,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联系难以确定;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景象而导致离婚的,因为女人本身的生理差异,更简单遭受婚姻家庭内部损害,但举证却困难重重。像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等差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纳偷拍、偷录方法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依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结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恳求难以得到支撑。
3、配偶共同产业切割渐成焦点。大都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产业切割争论不休,互不退让。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吝采纳全部手法,搬运、藏匿共同产业、虚报债款,加之这些依据难以查询,有些底子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产业难以确定,给公平审理带来困难。
4、离婚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因为离婚后,有些抚育方忙于组成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育责任或怠于抚育,或两边均不尽责任,将孩子丢给垂暮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少爸爸妈妈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束,软弱的心灵过早的遭受暗影,必定程度上形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思、思维、家长教育及维护等方面呈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违法及遭到不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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