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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的主体和争议焦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8:55
一、胶葛的主体
从乡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胶葛案件的的主体看,乡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胶葛首要能够分为以下几种: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与乡镇员工、居民成婚的乡村妇女,因为受户口办理的约束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乡镇,其子女也难上乡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享用区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利,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分,乡民小组款天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状况是,出嫁女相同嫁到乡村,成心不将户口迁出,乃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乡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入赘女婿,受乡村习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乡民小组经过“民主”方法拟定的村规民约,回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乡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不少天然村的乡民小组拟定的分配计划和村规民约以其违背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乡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乡民享用平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些镇办企业关闭闭幕,对企业员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员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用乡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用乡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乡民小组不赞同。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寓居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揽的土地被地点村回收,迁回寓居时,其老家地点乡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耘,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乡镇日子但户口尚在乡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的乡民尽管户口仍留在乡村,人却终年在外务工或经商,全家也移居到乡镇日子,未在村里尽任何责任,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恳求其权利,这天然会引起乡民不满,乡民小组往往也会不赞同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逝世人员的家族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婴儿出世和乡民逝世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没有分配,乡民小组以婴儿出世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乡民已逝世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二、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
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安顿的人员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办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发放给被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时,胶葛争论的首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分配有定见而引发的,尤其是单个乡民在特别状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景象,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胶葛发作的首要原因是,现在咱们对征地的补偿安顿费缺少一个分配到农户的详细细则,形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顿费的分配比较紊乱。比方,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份额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刻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目标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补偿安顿费归谁一切,没征到的一分不给。即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三、处理方法
1、关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景象:
根据《妇女权益保证法》第30条:“乡村区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同意宅基地,妇女与男人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危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成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遭到保证。”以及福建省施行妇女保证法的有关规则,乡村妇女与乡镇男人成婚,户口没搬运,未能享用乡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地点村不得刊出其户口,不得回收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乡民仍享有团体一切的土地为其供给社会保证的权益。
因而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乡民平等的来源于团体一切的土地被征用而取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恳求应予以支撑。
2、关于乡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景象:
作为乡民自治的产品,村规民约效能的发作有必要以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则和不危害公民的根本权利为条件,不然便是对乡民自治权利的乱用。而其关于入赘男人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揽及收益权的规则,恰恰违背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揽法》的规则。
因而,入赘女婿也与其他乡民相同,有权参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关于乡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景象: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爸爸妈妈违背计划生育方针状况下出世的,经行政机关处分、批阅后上户,具有乡民身份。可是这种乡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团体成员与其他乡民应当有所区别。不然,假如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一般乡民一概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舞。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乡民待遇、享有平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团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乡民个人利益与村团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觅平衡点,维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因而,现在法律法规没有清晰的状况下,应尊重乡村团体安排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乡民依照民主议定的准则决议。
4、关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寓居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景象:
因为一些特别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乡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根本日子没有保证。而根据《土地承揽法》的立法主旨精力和有关的方针规则,土地是乡民的根本日子资料和日子保证,按户口属地准则,他们应享有户口地点村的土地承揽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根本日子资料和日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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