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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6:31
“公检法”是当代我国法令中特有的词汇,指的是公安局、查看院、法院三个机关,在我国总称国家司法机关。
国外任何国家都没有“公检法”一词,在刑事诉讼中,有的仅仅“控、辩、裁”三方。控方代表国家,辩方代表民间,法院代表第三方。控、辩两边对立,法官居中裁判。三方只遵守法令。差人是政府的一部分,不属于司法机关。
我国古代也没有“公检法”一词。行政长官兼理审判,御史担任对行政长官的监督。捕快不是官员,是行政长官的差人。我国古代不讲人权,没有辩解准则。
不知什么时候,我国呈现了“公检法”一词。公安局是老迈、查看院是老二、法院是老三。“公检法”摆放次序与现代法令观念是对立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则:
对刑事案子的侦办、拘留、执行拘捕、预审,由公安机关担任。查看、批准拘捕、查看机关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办、提起公诉,由人民查看院担任。审判由人民法院担任。除法令特别规则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有必要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令的有关规则。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中法院掌有最高权利。有没有构成犯罪,应当怎么处分,法院说了算。法院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力气的干与。
查看权由人民查看院行使,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拘捕,是否应当申述,查看院说了算。查看院的查看权不受任何力气的干与。政府乱抓人、刑讯逼供、不合法取证查看院有权利查办。法院不依法办案,查看院也有权查办。
公安机关的责任仅仅对刑事案子的侦办,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拘留和预审。是否需求拘捕、是否需求申述,报查看院决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听法院判定。法院怎么判定,要倾听公诉人和辩解人的定见,不需求听差人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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