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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0:54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子的统辖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律师对规则的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统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刻糟蹋,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耗费,就法令的规则,对离婚案子的统辖剖析如下:
一、离婚案子确认统辖法院的一般准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该条法令规则实际上所确认的法院统辖的基本准则便是:原告就被告准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1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在被告由常常寓居地时,则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住所地的法院统辖。
实践中,因为现在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而,公民脱离客籍所在地日子、作业的状况较为常见。即便在一个城市,因为公民的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难以确认,也常常导致离婚诉讼案子中统辖异议的提出。
二、法令关于离婚案子统辖法院的特别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条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1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这条规则是对民事案子中“常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住所地的法院统辖”的准则的破例。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子的这一特别统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并且乃至是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很熟悉。而这一现象日渐增多,应该引起广阔律师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对离婚案子中一些特别景象的法院统辖的规则《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则:“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申述讼;(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条规则:“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统辖。”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统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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