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起诉行政机关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0:03『关键提示』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述行政机关不实行法 定责任的收案规模规则得比较狭隘,只规则了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不予答复两种景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则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刑事诉讼法授权作出 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可诉,但关于公安机关不实行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能否构成可诉的不作为,法令没有规则。人民法院应尽量对此类案子作实体性检查,以保证行政相 对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根本案情】
原告**通讯事务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汇通讯公司)。
被告**市公安局。
 2009 年6月29日下午,金汇通讯公司**办事处一台电脑石沉大海,该公司**办事处职工金某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单位民警随即出警到现场。经查询,电脑 是公司刚辞去职务职工唐某由于公司欠其薪酬搬走的。出警民警便于当日下午和次日下午别离告诉金某和唐某到派出所接纳问询,金某和唐某均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便口 头奉告原告此事应作民事纠纷调停的处警成果,一起主张两边洽谈处理。之后,原告仍持续要求被告处理此事。7月6日,被告便安排两边进行调停,调停过程中, 被告再次向两边标明自己的观念,即“此事不属治安或刑事案子,纯属单位内部劳资纠纷”。原告因不同意被告这一观念致调停未果。2009年9月3日,原告便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实行法定责任,对唐某予以治安处罚,并责令其返还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