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完成定稿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8:33原告:陈启元。
被告:范文堂、张学松、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等9人。
1991年暑假期间,原告陈启元经人介绍,带着其写的《八卦探源与周易研讨》书稿,到被告范文堂家与范就此书稿的构思和修正进行讨论和研讨之后,陈启元将该书稿留给范文堂进行修正。1992年头,陈启元曾向范文堂取走书稿,不久又送回给范文堂。1993年新年假期期间,范文堂到陈启元处住了约一个星期,两边共同研讨书稿。尔后不久,范文堂又介绍被告张学松参加此书稿的再创造。同年暑假期间,陈启元又到范文堂处住了十多天,和范文堂、张学松一同讨论研讨,在原稿基础上完成了定稿,字数从3万多字扩充到近40万字,书名定为《易数原微》,陈启元并试规划了书的封面,在该规划封面上标明“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著”。尔后,张学松经联络,在中州古籍出版社执行了出版事宜,取得了出版书号。同年12月29日,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易数原微〉出版发行等有关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好:主编第一名陈启元,第二名范文堂,第三名张学松;如能联络到副主编和编委,可署副主编和编委若干名,名次按姓氏笔划序排;主编姓名印在封面上,版权归三名主编一切。该协议还对出版经费、发行、利润分配、危险职责等事项作了约好。三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名。经范文堂、张学松联络,承认了被告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等7人作为该书的副主编署名。尔后,此书印刷了4000册,并按协议的约好,由原、被告分管了销书数量。
在书的出售过程中,原告陈启元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1991年7月自行完成了《易数原微》的创造。知道被告范文堂和张学松后,在他们二人的钳制下,三人签订了一份出版协议。后范文堂、张学松二人又以集资出版为名,又增加了被告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七位副主编,私行转让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恳求承认其单独享有《易数原微》一书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中止损害、消除影响和补偿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范文堂答辩称:该书先系我与陈启元合作所著,并由我申报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讨课题恳求评定书》,后张学松也参加了写作,并进行了统稿和终校。1993年12月份,3人又签订了一份出版协议,清晰该书的著作权归3人享有。所以,不存在侵略原告权力的问题。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张学松答辩称:我不只参加了《易数原微》一书的创造,并且担任对全书的编审、修正、定稿和终校作业,一起还联络了该书的出版。三方还达到有出版协议。因而,自己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