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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成功提抗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4:03

8月31日,由县查看院依法提请抗诉的林金河与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职责公司、戴其泉、刘勇典当合同纠纷案有了再审成果,县法院通过再审,支撑县查看院的抗诉理由,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改判。这是近年来县查看院民事行政查看部分处理民行抗诉案子直接获改判的一同成功事例。 2003年9月4日,戴其泉以其一切的房子一幢作典当,与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职责公司签定典当合同一份,两边约好典当告贷金额为13万元。同年11月7日,林金河、刘勇共同向典当公司出具确保《许诺书》一份,许诺对戴其泉告贷中的10万元作担保;如戴其泉到期不还,则由林金河、刘勇直接偿还。
该告贷期限届满后,戴、林、刘3人均未能实行还款职责,翔森典当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断定,原断定断定:被告戴其泉偿还告贷、归纳费用及原告完成债款的费用计149632元,被告林金河、刘勇对确保的10万元债款及其对应的归纳费用、完成债款的律师代理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断定收效后,林金河不服,向县查看院提出申述,县查看院于2006年5月8日依法立案。经调阅审判卷宗进行检查后,发现原民事断定适用法律确有过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同一债款上既有物的担保(典当),又有人的担保(确保),两者并存时,物的担保应该优先于人的担保,即应先由债款人完成其典当权,其典当产业缺乏于清偿部分由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而原断定既未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原告先行使典当权以完成其债款,又在明知原告的债款上既存有债款人供给的典当又存有确保的情况下,直接断定林金河、刘勇对确保的悉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显然是过错的。
据此,县查看院依法提请嘉兴市人民查看院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该案交嘉善县人民法院再审。
2006年7月20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最终该院断定: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职责公司应当要求债款人戴其泉首先用自己供给的典当产业来满意债款,在典当产业不能悉数满意债款时,再由该债款的确保人林金河、刘勇来承当剩下部分的职责,撤销了原审断定主文第二项——“被告林金河、刘勇对上述告贷中的10万元及所对应的归纳费用、完成债款的律师代理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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