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3:59发布部分: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员工在出产作业中遭受事端和工作病的损伤后取得医疗、日子保证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出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一切制企业。企业员工(指企业一切从业人员,下同)是工伤保险目标。 第三条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有必要依照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施社会处理和企业处理相结合,以社会化处理为主。 第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和社会保险组织的工伤保险作业进行监督。第二章工伤确认及伤残判定 第六条 员工发作工伤事端后,企业应当活跃组织抢救,依照规则及时向当地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工作处理部分和工会等有关部分陈述,并同时报社会保险组织;对不属于劳作安全督查规模的,应当直接陈述社会保险组织。 第七条 员工在下列状况下挂彩、致残或逝世的,应当确认为工伤保险规模:(一)在本企业出产作业区域内,从事日常出产、作业或企业暂时指使的作业,或遭受非自己所能抵抗的意外损伤的;(二)经企业组织或赞同,从事与企业出产、作业有关的研讨、发明、发明或许技术改造作业的;(三)在紧迫状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作业的;(四)在出产、作业环境中触摸工作性有毒、有害物质形成工作病的;(五)为保护社会和人民利益抢险救灾和拔刀相助的;(六)乘本单位班车上下班的途中发作交通事端或遭受不行抵抗的意外损伤的;(七)在因公出差或作业调动途中,遭受意外损伤或患急病的;(八)从事日常出产、作业或企业暂时指使的作业,因意外事端失踪的;(九)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十)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区(市)以上劳作行政主管部分确认为工伤的。 第八条 在出产作业中,因为自杀、自残、打斗、酗酒以及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伤残或逝世的,不属于工伤。 第九条 员工患工作病,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工作病防治组织确诊后,由当地医务劳作判定组织确认。 第十条 工伤或患工作病的员工在医疗完结或医疗期满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医务劳作判定组织提出判定请求,医务劳作判定组织依据有关规则作出伤残等级和劳作能力的判定,并注明护理依靠程度。对到达伤残等级规范的,发给因工致残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工伤、工作病判定后,及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员工应当照实供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状况。社会保险组织依据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待遇。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员工工伤,应当到指定医院医治。医治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全额报销;住院医治的,按在本市辖区内因公出差膳食补助最高规范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膳食补助费。经同意转外地医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单位按因公出差规则报销。医治期间薪酬、各种补助和福利待遇均由企业依照原规范发给。 第十三条 员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越24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旧伤复发,由单位申报,经区(市)以上医务劳作判定组织确认,在旧伤医治期间,能够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