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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3:15

网友发问:我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公事用车、通讯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收拾相关内容,来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回答:
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则:因公事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方式向员工个人付出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获得公事用车补助收入,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则:个人因公事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获得的公事用车、通讯补助收入,扣除必定规范的公事费用后,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化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薪酬、薪水”所得兼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事费用的扣除规范,由省级当地税务局依据纳税人公事交通、通讯费用的实践发作状况查询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认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依据吉地税发[2007]69号:公事费用扣除规范为:
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别的: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用车改补助的人员的确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处理经营管理事务,且总部车改计划已清晰在省内发作的公事用车费用由个人承当的,可适当进步公事费用扣除规范。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事费用扣除规范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
提示:补助收入低于上述扣除规范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越扣除规范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薪酬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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