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数月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3:09事例:林某(女)和王某(男)于1995年成婚。从05年10月开端,王某经常因日子小事与林某争执不下。06年1月初,王某提出离婚,林某看其情绪十分坚决,再羁绊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就赞同了王某的离婚要求。经洽谈,林某和王某于06年1月底到民政部处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王某即与小他十多岁的刘某成婚。06年4月初,林某偶尔得知王某从05年7月就开端和刘某不合法同居,此刻林某才理解王某要求与其离婚的真实原因。听朋友说,因一方不合法与别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另一方能够恳求补偿。现在林某与王某离婚现已几个月了,请问林某还能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当损害补偿职责吗?
剖析: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7条规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依据这些规则结合以上所述,林某与王某离婚时,并不知王某已与刘某不合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抛弃恳求补偿”的状况。林某与王某是在本年1月份到民政部门处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到现在也只不过几个月的时刻,尚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的期间之内。综上所述,如果林某有依据能够证明王某与林某离婚是因王某与刘某不合法同居所造成的,那么尽管王某与林某现已离婚数月,林某现在依然能够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当损害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