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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9:28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停书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5107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院长。
托付代理人刘德荣,职工。
被告王某某。
托付代理人吴某某。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因脑血肿在原告处就医医治,共发作医疗费46,049.26元(其间医保统筹付出18,222.63元),被告曾先后付出19,700元,尚有余款至今未予付出。现原告申述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医疗欠款8,126.6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应归还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8,126.63元,此款自2008年12月26日起,按月给付100元至实行结束;
二、本案受理费50元,折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云担负。
两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停协议自两边在调停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上海合同上海律师法效能。
上述协议,不违背上海合同上海律师法规则,本院予以承认。
审 判 员洪庄花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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