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罚款的财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3:40税法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下列开销不得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付出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钱;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资产的丢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则以外的捐献开销;
(六)资助开销;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开销;
(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开销。
依照《企业管帐准则——基本准则》,税金罚款、工商罚款等行政部门的罚没开销都归于“与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关于当年的罚款计入“经营外开销”科目,关于以前年度的罚款,应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管帐过失更正》进行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某化工企业,税务稽察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9230.56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如下管帐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230.56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230.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2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