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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4:06
发布部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档案办理作业,有效地维护和使用档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外商出资企业的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档案是指外商出资企业筹建以来的各项活动中构成的对本企业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包含不同载体方式)。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档案属企业一切,受国家法令维护。企业承当维护档案的责任。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档案作业是企业办理根底作业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前史实在相貌的一项作业,是国家悉数档案作业的组成部分。其首要使命是贯彻执行国家档案作业的有关法令、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办理规章制度;统一办理本企业的档案,并对本企业所属单位的档案作业进行监督和辅导。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档案作业的领导,把企业档案作业列入企业办理方案,并确认办理档案的部分和人员担任本企业的档案作业。担任办理档案的人员应有档案专业知识、技术和企业办理知识。各级政府档案行政办理部分和上级主管部分,有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本行业的部属外商出资企业的档案作业进行监督和查看,承当有关服务作业。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文件资料的归档规模首要包含:1.外商出资企业建立和改变的请求、批阅、挂号以及停止、闭幕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包含外商出资企业的规章及出资各方签定的合资、协作合同);2.董事会或联合办理机构构成的文件资料;3.财政、管帐及其办理方面的文件资料;4.劳动工资、人事、法令事务办理方面的文件资料;5.经营办理方面的文件资料;6.出产技术办理方面的文件资料;7.产品出产方面的文件资料;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资料;9.基本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10.科学技术研讨、技术引进、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资料;11.教育训练方面的文件资料;12.情报信息方面的文件资料;13.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文件资料;14.其它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各部分构成的文件资料原则上由本部分担任立卷和归档,按本企业的规则,定时向档案部分或指定的部分移送,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构成的档案参照国家标准、标准和世界先进方法,进行科学分类和收拾。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有仓库和必要的设备及维护设备保管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暂不具有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托付主管部分或当地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档案代管单位有必要保证代管档案的安全,做好代管档案的一切者使用档案的各项服务作业。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档案的实践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则,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时间、短期三种。具有久远覆按使用及研讨价值的永久保存;在必定时期内有覆按使用价值的长时间或短期保存;但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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