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逾期缴费会怎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7:56【案情】
卢某系个体工商户,2007年9月与雇佣的工人王某树立劳作联系后,依法参与了工伤保险,并交纳工伤保险费至2012年10月。尔后至2013年10月,卢某欠缴了工伤保险费。2013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王某遭到事端损伤。当日下午4时许,卢某交纳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来日,卢某补缴了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在当地人社局作出《确定工伤决议书》,确定王某遭到事端损伤属工伤后,王某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请求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管理中心以卢某逾期交纳工伤保险费为由回绝付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不合】
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支撑管理中心不付出决议。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职责。假如王某诉求得到支撑,有或许诱发道德危险,构成用人单位不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开展与完善。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吊销管理中心不付出决议。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从工伤保险的性质动身,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其本质是国家对劳作者劳作权益的社会保证办法,意图是将危害担负社会化,完成对劳作者利益的充沛维护和快速补偿。
工伤保险仍是一种强制险,契合法令规则的用人单位都有参与工伤保险的职责。关于欠缴的用人单位,法令法规赋予工伤保险部分行政法令和处分权,工伤保险部分应活跃催收,对拒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应期限交纳,对指定期限内仍不交纳的,有权采纳相应的处分办法。工伤保险法令联系树立后,对发作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时付出工伤劳作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才干充沛发挥工伤保险对劳作者的权益保证和快速救助。
2.用人单位逾期交纳工伤保险费不该成为工伤保险部分回绝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事由。
工伤保险法令联系与行政管理联系是不同的法令联系,工伤保险法令联系存续期间,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已清晰用人单位的期限交纳、补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法令职责承当方法,这一起也是工伤保险部分的职责所在,本案卢某与王某树立劳作联系之初即依法为王某参与工伤保险,虽之后有欠缴行为,自觉及时补足、并交纳了滞纳金,工伤保险部分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保费回绝付出劳作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支撑管理中心不予付出决议有违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立法意图。
相关法令、法规等立法意图在于涣散用人单位工伤危险职责,更在于快速、及时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国家经过强制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来完成该立法意图。关于用人单位应参与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规则,若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应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前发作工伤的,参保后新发作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相应付出。举重以明轻,这一规则也应适用欠缴行为,对活跃参与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法令联系存续期间虽有欠缴行为,但在劳作者发作工伤后,及时补缴并承当相应法令职责的,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相应新发作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