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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1:11
收据是常见的一种结算东西,在现实生活是许多企业进行结算的时分,不是以现金进行结算的,而是经过收据结算,收据结算是比较安全的,那么收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长?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收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是怎样的
收据法对不同品种的收据,规则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详细是:
(1)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时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均应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3)本票也归于见票即付的收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十日以内。为了习惯经济开展和收据结算事务的需求,收据法还规则,异地运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则。目前我国大都当地实施的是同城收据结算准则,但跟着城市之间交通设施的逐步完善,城市之间的经济交往和事务活动越来越频频,客观上要求展开跨城市的收据结算事务,有些当地现已试点展开了这种事务,因而,收据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此另行规则,这样能够跟着实践开展的需求作出规则。
二、收据背书应该留意的几个问题
1、以收据供给质押担保的,出质收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收据质权的对立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获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收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收据质权的获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获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能因存有上述争议,慎重起见,银行在承受收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收据上作质押背书。
2、汇票质押事务项下,主债款到期时怎么免除质押或完成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收据事务准则有关问题的告诉(银发[2005]235号)》规则,以收据供给质押担保的,主债款实行结束,收据免除质押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给的方法将质押收据退还出质人。收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付出结算准则的有关规则行使收据权力;质押收据所担保的债款到期后,债款人未能按期实行债款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完成质权,但不得将收据进行转让或许贴现。我行可对比汇票贴现到期回收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据备注栏注明“质押收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单个区域已有卓有成效的老练操作常规且不本质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或我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则的,可按当地操作常规或我行规则履行。
3、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承受该汇票质押?
《收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则:“按照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收据的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收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则:“按照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经过贴现、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根据上述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关于该汇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承受该汇票质押。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收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收据法对不同品种的收据,规则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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