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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03:03
 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概由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在接到履行拘捕的告诉后,有必要当即履行,并将履行的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履行拘捕的程序是:
1.关于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捕证,当即履行。
2.履行拘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履行拘捕时,有必要向被拘捕人出示拘捕证,并责令被拘捕人在拘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拘捕人回绝在拘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拘捕证上注明。
3.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同意或决议拘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许作出拘捕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关于发现不应当拘捕的,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许当即开释。当即开释的,应当发给开释证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所在单位。不方便告诉的,应将不告诉的原因在檀卷中注明。
4.到异地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告诉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履行拘捕时,应带着同意拘捕决议书及其副本、拘捕证、介绍信以及被拘捕人违法的首要资料等,被拘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履行。
5.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将拘捕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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