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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关于重复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5:42

咨询描绘:我公司是正式一般交税人,本年2月份同一笔事务给客户开了2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这个月才发现,对方已认证抵扣,请问这种状况税局罚不罚款,能不能开红字发票,手续怎么处理?
回答内容:依据您的描绘咱们以为贵公司需求红冲其间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则:“第十四条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的,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交税人财政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交税人填写的《申请单》进行审阅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附件4)。《告诉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告诉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出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告诉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告诉单》应按月顺次装订成册,并对比专用发票保管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有必要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同时作为记账凭据。归于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景象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出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告诉单》一一对应。“
请贵单位依据以上规则履行。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则:“第三十六条违背发票办理法规的行为包含:
(一)未依照规则印制发票或许出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依照规则领购发票的;
(三)未依照规则开具发票的;
(四)未依照规则获得发票的;
(五)未依照规则保管发票的;
(六)未依照规则承受税务机关查看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许两种以上行为的,能够别离处分。“
因而,税务机关可依据以上规则和您的详细景象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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