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应该怎么吧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3:24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00年5月挂号成婚,2007年1月21日到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好:夫妻一起产业均归王某(女)一切;夫妻一起债款均由张某(男)承当。在法院庭审中,王某和张某均认可1月21日挂号离婚的本意是为了躲避债款。两边在处理挂号离婚手续后,张某惧怕弄假成真,于当日和王某又签署一份协议,约好:两边在离婚之间,不得再婚,如有谁再婚,产业悉数归未婚一方一切。如因两人都自愿离婚,产业一人一半,债款平分。两边看后无异议。在1月21日王某书写了一份承诺书给张某,阐明两边离婚挂号是假的。2007年4月,两边再次签定协议,约好:王某和张某离婚协议从头设定,离婚前离婚后产业一起平分,两边不得再婚。如有一方再婚,一切产业归未婚一方一切。离婚挂号后,王某和张某都和他人发生爱情并同居日子,无法康复婚姻关系。王某在庭审中表明:她和张某补签协议的原因是张某以康复婚姻关系为条件,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但无相关依据证明。2008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按离婚挂号时的离婚协议实行。
本案中,依照审理查明的现实,两边均认可离婚挂号的意图是躲避债款,制造假离婚,应归于“歹意勾结”。因此,针对案子自身的处理,笔者以为,首要应该处理离婚证的效能问题,假设离婚证无效,则王某和张某的胶葛应按离婚的程序进行,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产业进行切割即可;反之,假如离婚证有用,则考虑依照哪个协议实行。
题头事例中离婚证效能判别
在庭审中,王某和张某均认可1月21日挂号离婚的本意是为了躲避债款,而并不是真的想离婚,那么据此获得的离婚证是否有用呢?
(一)现行《婚姻法》、《婚姻挂号法令》显现出的为难
现行《婚姻法》规则了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没有规则“无效离婚”和“可吊销离婚”。现行的民政部《婚姻挂号法令》(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8月8日发布)第十八条规则:对为不符合婚姻挂号条件的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是也无吊销离婚证的景象。而在该《法令》的第十一条中规则处理离婚挂号有必要有两边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样形成仅有条件性规则而无相关结果性规则的为难局势。可是,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的《婚姻挂号办理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免除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则很清晰的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详细处分:吊销婚姻挂号,宣告其免除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为难,现在,专家就离婚挂号有无效能自身是否能够经过行政诉讼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离婚挂号行为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能够申述。依据相关规则,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定见以为离婚挂号不宜纳人行政诉讼,即便不服离婚,也不能经过行政诉讼处理。其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只对成婚规则了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没有“无效离婚”和“可吊销离婚”的规则,离婚证一经颁布即收效。假如人民法院对婚姻挂号机关作出无效或吊销判定,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判定收效前又成婚的,将呈现非常为难的状况。因此,即便婚姻挂号机关违背《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也只能以为其离婚挂号有用,法院不能判定无效或吊销离婚挂号。
(二)题头案子中离婚证效能之我见
笔者以为,成婚是一种身份契约,以男女两边的意思表明为要素。因此婚姻有必要是自愿的,两边只要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上意思表明共同,达到结合的合意,才干挂号成婚。婚姻自由包含成婚和离婚两个层面。与成婚相同,离婚相同以当事人的实在意思为协议收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