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1:06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确定
与《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则比较,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施行法令》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对订了特别的收效程序。《施行法令》第20条规则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赞同,并报批阅组织同意,向挂号管理组织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背上述规则的,其转让无效。”
依据上述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自获得批阅组织同意之日收效。也即关于未经批阅组织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确定为未收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