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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的国际比较及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1:18
股权回购的世界比较及管帐处理
一、股票回购的世界比较
(一)与股票回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
1.我国与股票回购相关的法律规则。我国《股份公司标准定见》规则,公司非因削减本钱等特殊状况,不得收买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公司法》规则,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的在外。《公司法》还规则,公司收买的本公司的股票必须在十日内刊出,并按照法律规则处理改变挂号并布告。
2.国外与股票回购相关的法律规则。
(二)我国与国外股票回购动因的比较
1.我国回购股票的动因。我国回购股票的动因首要是:扩张股本;优化公司本钱结构,减持国有股;优化企业财物,置换不良财物,代替股利,向商场传递活跃信息。
2.国外回购股票的动因。
(三)我国与国外股票回购方法的比较
1.我国回购股票的方法。我国《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则了三种回购股票的方法:榜首,以揭露买卖的方法在买卖所购回股票;第二,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以协议的方法在买卖所以外购回股票;第三,经过向整体股东宣布回购要约购回股票。
2.国外回购股票的方法。
二、我国股权回购的管帐处理
跟着一系列股票回购事情的发作,我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法越来越灵敏,股票回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股票回购的管帐处理方法首要存在以下状况。
(一)因企业兼并而导致的股票回购在转让或刊出前的管帐处理
(二)回购股票用于实施股权鼓励方法的管帐处理
(三)对库存股转让的管帐处理
三、对完善我国股权回购的主张
经过将我国的股票回购与国外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关于股票回购管帐处理现状的剖析,我国在股票回购时应留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对股票回购方法进行标准
我国对股票回购规则了三种方法,但就我国现在发作的几起回购股票的事情来看,并没有使用这些方法,反而还呈现了一些其他的回购不良财物的方法。因而为了使上市公司正常进行股票回购,我国不只要针对不同的股票实施不同的回购方法,还要对一些不合理的股票回购方法进行标准。
(二)拟定和完善有关股票回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
我国关于股票回购的现行法律法规比较归纳、抽象,只要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则,对回购资金的来历、回购的数量、价格、程序并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则,可操作性不强,使股票回购由于没有清晰的法律依据而具有较大的危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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