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记录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9:59
跟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高科技现已渗入了咱们的日子,网络谈天也变得越来越遍及了,可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网络谈天记录能够作为依据运用吗?今日小编就给我们解说一下有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说显现,网上谈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许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能够视为刑事案件中的依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了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决议,并清晰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令实施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依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说、书证、依据、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判定定见、勘验笔录。可是,法令条款中并未对上述依据类型给予详细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说清晰,视听材料包含录音材料和印象材料。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谈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许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说显现,网上谈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许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能够视为刑事案件中的依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了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决议,并清晰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法令实施两年之后,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依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说、书证、依据、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判定定见、勘验笔录。可是,法令条款中并未对上述依据类型给予详细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说清晰,视听材料包含录音材料和印象材料。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谈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构成或许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