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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获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6:23

万州区一农人工在利川市一工地上转移搅拌机进程中不幸受伤,形成左脚胫骨破坏性骨折,后向利川市劳作和社保部分提出工伤请求。劳作和社保部分作出工伤确定,某公司不服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议保持了劳作和社保部分的确定,某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申述。日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令,保护被告利川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张道贵因工受伤的确定决议》。
民工转移机械设备受伤
湖北长江路桥项目经理部承建了沪蓉西高速公路恩利段十二标段香树坝大桥。2006年2月,重庆万州区固家坝办事处黑龙江路47号居民陈进承揽了该大桥挖孔桩项目工程,在施工中因地质改变,陈进要求项目部添加投入以及其他原因两边发作胶葛,导致打斗,陈进施工队便于2006年5月23日被清退出香树坝大桥施工现场,停止施工。
然后,陈进又到原告承建的沪蓉西高速公路11标段清岩(崖)河大桥担任施工,第三人张道贵(系重庆万州区周家坝天然生成城农人)于2006年5月27日进入该施工队做勤杂工,同年6月19日清岩(崖)河大桥工地担任人陈进指使张道贵、蹇金桥等人到沪蓉西高速公路恩利段十二标段香树坝大桥工地转移机械设备,在转移进程中被搅拌机三角架砸伤左脚,当即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经确诊为左脚胫骨破坏性骨折。
原告不服确定工伤申述
张道贵医治出院后。于2006年11月15日向利川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并一起提交了相关资料。同年12月28日被告作出了利劳社(2006)97号工伤确定决议,决议以湖南路桥建造集团湖北恩利段十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为用工主体,并确定张道贵系因工受伤。
原告不服,向利川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在复议进程中,被告以原决议所确定的用工主体过错撤销了利劳社(2006)97号工伤确定决议。
2008年5月27日,第三人张道贵从头向被告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被告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了利劳社(2008)73号工伤确定决议,确定张道贵为工伤,原告不服,向利川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该复议机关保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提出诉讼请求。
保持行政确定工伤决议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利川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请求工伤确定作出决议的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利劳社(2008)73号工伤确定决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诉称第三人张道贵是在陈进承揽的湖北长江路桥项目经理部十二标香树坝工地进行收尾性作业时受的伤,与原告沪蓉西项目部无任何相关,其理由不能成立。张道贵受伤地址虽然是在湖北长江路桥十二标段项目部香树坝大桥工地,但其作业内容是为原告所属十一标段清岩(崖)河大桥施工的需求而转移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并非是为香树坝大桥进行收尾性作业。且陈进已于2006年5月23日就撤离了该工地施工现场,仅仅机械设备还放置在该工地。因而,从即日起,陈进与湖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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