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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7:05
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规则: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建议权力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许虽未签字、盖章但可以以其他方法证明该文书抵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函件或许数据电文方法建议权力,函件或许数据电文抵达或许应当抵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许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建议权力内容的布告的,但法令和司法解释还有特别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前款第(一)项景象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签收人可所以其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担任收发函件的部分或许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所以自然人自己、同住的具有彻底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许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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