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7:36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作出后,裁定判决书所确认的责任人及其可供实行的产业可能在我国境内,也可能在我国领域外,假如责任人或许其可供实行的产业在我国领域外,则发作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需求得到其他国家的供认与实行的问题。
世界各国为使其涉外裁定判决不只在国内得到供认与实行,而且,也使其在国外得到供认与实行,于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缔结《供认及实行外国裁定判决公约》。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议参与1958年在纽约经过的《供认及实行外国裁定判决公约》,我国政府于1987年1月22日交存参与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我国收效。至此,不只意味着我国将承当对该公约成员国的裁定判决在我国的供认与实行的世界公约责任,而且也意味着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能够在该世界公约成员国相同得到供认与实行。因而,我国涉外裁定组织作出的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定判决,当事人恳求实行的,假如被实行人或许其产业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恳求供认和实行。
当事人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恳求供认与实行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需求具有以下条件:
1?我国与被恳求国之间有彼此供认和实行对方国家涉外裁定组织裁定判决的双边公约,或许两国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中有彼此供认和实行对方国家涉外裁定判决的内容或许两国之间具有互利联系。这是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能够得到外国供认与实行的一个必要条件。
2?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是依契合裁定法或许当事人选定的裁定规矩规则的裁定程序作出的,也就是说,涉外裁定判决的作出程序是合理的。
3?我国涉外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定判决有必要是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而且该涉外裁定判决具有实行内容。
4?涉外裁定判决所确认的责任人不实行其实体责任时,权利人能够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恳求强制实行。所谓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依据世界惯例,一般是指被实行人住所地国法院、被实行人国籍所属国法院或许被实行人可供实行的产业所在国法院。
5?当事人须提交恳求供认与实行涉外裁定判决的恳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如据以实行的收效涉外裁定判决书及其译著,以及依照有关世界公约及被恳求国法令的要求,需求处理的恳求实行手续所需求的文件。
一般来说,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只需契合上述条件,即可得到被恳求国的供认与实行。当然,我国涉外裁定组织的裁定判决要得到外国的供认与实行,还需求契合被恳求国国内法关于供认和实行外国涉外裁定组织裁定判决的相应法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