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9:25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爱人;
(二)爸爸妈妈;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相关常识:
对无行为才能人和约束行为才能人(包含未成年人和无行为才能或约束行为才能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则,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逝世的父或母于遗言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则的必定规模的亲属依必定次序充当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有监护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赞同后,也能够担任监护人。
关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爱人。
②爸爸妈妈。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赞同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爱人;
(二)爸爸妈妈;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相关常识:
对无行为才能人和约束行为才能人(包含未成年人和无行为才能或约束行为才能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则,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逝世的父或母于遗言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则的必定规模的亲属依必定次序充当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有监护才能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赞同后,也能够担任监护人。
关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爱人。
②爸爸妈妈。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赞同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