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3:13交强险法令解说:第十二条【交强险稳妥费的交给】
第十二条 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投保人应当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稳妥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稳妥标志。稳妥单、稳妥标志应当注明稳妥单号码、车牌号码、稳妥期限、稳妥公司的称号、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稳妥人应当在被稳妥机动车上放置稳妥标志。
稳妥标志款式全国一致。稳妥单、稳妥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稳妥单、稳妥标志。
【详解】本条是关于稳妥费的交给以及稳妥单、稳妥标志的有关事项的规则。
本条第1款是对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合同两边当事人应当实行的职责的规则,首要包含两层意义:
(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与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应当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这一规则意味着:①投保人在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合一起,应当实行付出稳妥费的职责;②投保人有必要一次付出全部稳妥费,这与一般商业险答应分期付出的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2)就稳妥公司而言,应当向投保人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单、稳妥标志。稳妥单、稳妥标志应当注明稳妥单号码、车牌号码、稳妥期限、稳妥公司的称号、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付出稳妥费是投保人的首要合同职责,而稳妥单、稳妥标志是稳妥合同的重要证明,一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监督管理,以及便利对路途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均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而,及时签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单、稳妥标志也是稳妥公司有必要实行的职责。
本条第2款规则,被稳妥人应当在被稳妥机动车上放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稳妥标志是《法令》中特别规则的,用以便利证明稳妥联系存在的要求,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准则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得到履行。被稳妥人未按规则放置稳妥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拘留机动车,告诉当事人供给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或许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正告或许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95条、《法令》第40条都有明确规则。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轿车职责稳妥法施行细则”中,也对稳妥证的带着作了强制性规则。其要求强制轿车职责稳妥之稳妥证应随车带着备验,公路监理机关履行路旁边稽察或警察机关履行交通勤务时,轿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均应合作提示稳妥证。